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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139人参与 |  2021年01月19日 19:10|  作者:   |  评论:0
  摘要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油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实践中,分公司不能作为赤字人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即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油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实践中,分公司不能作为赤字人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即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当然,实践中,肯跟存在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去的的非金融机构的股权、从而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的情形——当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二款关于“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相关股权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尽管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分公司可以成为多数财产的权利人。比如,分公司可以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以自己跌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著作权登记并成为著作权人(实践中,也存在分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并成为商标注册人、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人的情况)。对此,实务中,应与相关主管机关沟通为宜。

此外,分公司尽管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分公司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

不过,尽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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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也经营管理了若干财产,但是,鉴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公司不属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如因分公司的行为需要对外承担担保责任时,分公司的交易对方可以以分公司和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和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法院也可以以职权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更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不嫩旅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法院可以裁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公司的其他财产(包括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和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反过来,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执行公司的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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