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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后可能被撤销吗?

19人参与 |  2024年04月23日 00:21|  作者:   |  评论:0
  摘要  

商标侵权后可能被撤销吗?1.严重侵权行为导致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商标侵权行为性质恶劣...

商标侵权后可能被撤销吗?

1. 严重侵权行为导致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商标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如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抄袭他人原创设计等,且证据确凿,被侵权方可申请撤销侵权商标。

2. 连续三年未使用可能导致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若侵权商标在侵权期间并未实际使用,被侵权方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

3. 侵权诉讼中法院判决撤销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且侵权商标的注册存在违法情形(如上述恶意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法院有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侵权商标。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恶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第六十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何时可以挑战他人商标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他人商标权的挑战主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1. 异议程序: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的理由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与在先权利冲突(如在先注册的商标、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等)、违反禁止性条款(如缺乏显著性、含有误导性地理标志、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2. 无效宣告程序:已注册的商标,若存在《商标法》规定的无效事由,相关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这些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绝对禁止注册的情形;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等。

3.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任何人认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际使用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程序旨在清理闲置商标资源,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专用权,阻碍他人合法使用。

4. 民事诉讼:对于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商标使用行为,相关权利人可以直接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可能请求法院确认该商标无效。例如,当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误认时,可以基于商标侵权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 该司法解释对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等行政程序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商标权有效性提供了具体指导。挑战他人商标权的时机主要取决于具体的争议情况,包括商标审查阶段的异议程序、商标注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以及直接针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这些挑战行为均需严格依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未注册商标能否许可?

未注册的商标是可以进行使用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取得主要基于注册原则,即只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未注册的商标并不享有法定的商标权,这意味着它不能像注册商标那样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和许可权。

尽管如此,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商标,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在特定区域内、特定时间内使用其商标,但这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被许可人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或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转让,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能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章“技术合同”中规定,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的许可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技术秘密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许可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于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但具体权利义务需要通过合同明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意味着,即使未注册,如果商标达到驰名程度,也有可能获得一定的法律保护。虽然未注册商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许可,但由于缺乏法定的商标权,这种许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建议商标所有人尽快完成商标注册,以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后,侵权商标有可能被撤销。具体是否撤销,取决于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相关行政部门或法院的裁决。被侵权方应积极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商标注册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以确保自身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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