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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条与其它关联法条的适用范围如何区分?

28人参与 |  2024年04月27日 17:04|  作者:   |  评论:0
  摘要  

刑法第185条与其它关联法条的适用范围如何区分?1.刑法第185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

刑法第185条与其它关联法条的适用范围如何区分?

1. 刑法第185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此罪的重点在于行为人的职务便利和资金的非法使用。

2. 而刑法第184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吸收公众的资金,而非挪用已有的单位资金。

3. 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强调的是诈骗手段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单纯的挪用或吸收资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85条:挪用资金罪

第184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对于该条款犯罪,追诉期限如何计算?

追诉期限的计算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犯罪类型和其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追诉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犯罪行为在追诉期限内未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届满后提出控告,且法院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刑法第185条的历次修订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作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其各项条款的修订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犯罪态势的变化。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刑法》第185条的历次修订内容问题,我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历史立法背景,对该条款的修订历程进行详细梳理与解析。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刑法》第185条历次修订内容如下:

1. 1979年原条款(《刑法》第185条未设立)

原始的1979年《刑法》中并未设立第185条。这一条文是后续修订过程中新增的,因此在1979年版本中不存在对第185条的讨论。

2. 1997年首次增设(《刑法修正案(一)》)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一)》,首次增设了《刑法》第185条,内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次修订是为了应对当时日益凸显的外汇管理问题,尤其是国有单位在外汇使用和转移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增设刑法规制,加大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3. 2006年修订(《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第185条进行了修订,调整后的条文如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量化了入罪标准,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二是增设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情形,对于犯罪程度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提高了法定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4. 2020年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对第185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文如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明确对实施该类犯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现了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双重打击,进一步强化了对外汇违法行为的整体惩治力度。《刑法》第185条自1997年首次设立以来,历经1997年、2006年、2020年三次修订,逐步完善了对国有单位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非法转移到境外行为的刑事规制,细化了入罪标准,强化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展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维护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稳定、打击涉外经济犯罪的决心与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些罪名的关键在于理解犯罪的主体、行为方式、目的以及影响的对象。挪用资金罪关注的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资金流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注的是对公众资金的非法获取,而集资诈骗罪则涉及到诈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的意图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详细分析案情,准确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以确保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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