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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刑法第142条竞合情况如何处理?

31人参与 |  2024年03月17日 14:30|  作者:   |  评论:0
  摘要  

刑法第142条竞合情况如何处理?当刑法第142条与其它条款发生竞合时,通常是因为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和其他犯罪,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应进行法条竞合的认定和处理。首先,需要明确各法条之间的关系,判断是想象竞合还是法规竞合...

刑法第142条竞合情况如何处理?

当刑法第142条与其它条款发生竞合时,通常是因为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和其他犯罪,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应进行法条竞合的认定和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各法条之间的关系,判断是想象竞合还是法规竞合。如果是想象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罪名,应当按照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如果是法规竞合,即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

其次,在具体量刑时,遵循"从一重处断"原则,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作为定罪基础,并根据实际案情决定是否需要并科或吸收较轻的罪名的刑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刑法142条的“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其中提到的“国家规定”是一个关键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国家规定”主要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发布的部门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到本条款,“国家规定”通常用来界定何为合格产品以及何种行为构成对产品质量的违反。例如,对于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其质量标准往往由相关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这些规定就属于此处所说的“国家规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除了依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国家规定来衡量涉案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七十条,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各种具体的国家规定,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各类产品标准、质量要求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刑法第142条在新型经济犯罪中的适用难题是什么?

刑法第142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在新型经济犯罪中的适用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性难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型经济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如网络传销、虚假电商平台销售等。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在具体定性时,如何准确界定其是否符合刑法第142条规定的“伪劣产品”,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2. 证据收集与认定难题:新型经济犯罪往往具有跨地域、高技术化的特点,对于伪劣产品的鉴定、数量的确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计算,相较于传统案件更为复杂。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认定,对于查明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提出了新的挑战。

3. 法律适用冲突:在某些新型经济犯罪中,可能存在多个法条竞合的情况,例如同时触犯刑法第142条与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规定,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合理选择适用法律,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在处理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时,对于刑法第142条的适用需紧密结合案情实际,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公平、有效。

对于刑法第142条与其他法条竞合的情形,司法实践应严格按照刑法竞合理论及“从一重处断”原则进行处理,既要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又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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