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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与退还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19人参与 |  2024年02月24日 13:37|  作者:   |  评论:0
  摘要  

  1. 投标保证金缴纳: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以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2. 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1. 投标保证金缴纳: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以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2. 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人有权请求返还并可依法追偿损失。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开标、评标过程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开标、评标过程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环节,其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直接影响到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有效以及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所以,该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充分贯彻。

  1. 开标阶段:此阶段应遵守信息公开原则,所有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开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秘密开标行为。同时,对于投标人的名称、报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都应当公开披露。

  2.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比较,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袒行为。评标过程中应严格保密,评标结果在公示前不得泄露。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开标、评标的要求,例如第36条明确了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47-51条详细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评标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也对开标、评标的程序和规则做了具体规定。

  招投标程序中哪些环节涉及合法性界定?

  招投标程序中涉及合法性界定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发布: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这涉及到《招标投标法》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2.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不得串通投标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 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开标应当公开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依据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这一过程需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规定。

  4. 中标结果公示与合同签订:中标结果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合同的签订须基于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且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偏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可能触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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