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能否绕过总承包与发包方单独解决权益问题?
21人参与 | 2024年04月22日 09:24| 作者: | 评论:0
分包商能否绕过总承包与发包方单独解决权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
分包商能否绕过总承包与发包方单独解决权益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尽管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直接与发包方有接触,但在合同关系上,他们仍是通过总承包商与发包方进行对接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设工程中,分包必须经过总包方同意吗?
分包行为的合法性及其条件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对于“在建设工程中,分包是否必须经过总包方同意”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一规定明确了总包方有权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这种分包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二是除了总承包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允许分包的部分外,其他分包行为需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八条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了界定,其中第一项即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这进一步强调了未经总包方同意或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再者,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总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通常会对分包事宜作出具体约定,总包方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分包,可能构成对总承包合同的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无论从建筑行业的专门法律规定,还是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出发,在建设工程中,分包必须经过总包方同意,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还需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否则可能导致分包行为的无效,甚至引发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但根据法律法规,分包商通常需要通过总承包商来解决与发包方的权益问题。如果分包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首先与总承包商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或仲裁,但这些通常仍需在总承包商的框架内进行。在此过程中,确保所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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