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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直接管理公司日常?

84人参与 |  2024年05月20日 00:22|  作者:   |  评论:0
  摘要  

股东能否直接管理公司日常?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数量相对较少,且可能更为直接地参与到公司管理中,特别是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能同时担任执行董事或经理职务,从而间接实现对日常经营的管理。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

股东能否直接管理公司日常?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数量相对较少,且可能更为直接地参与到公司管理中,特别是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能同时担任执行董事或经理职务,从而间接实现对日常经营的管理。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由于股东众多,为保障公司运营的专业性与效率,股东通常不直接介入日常管理。

2.公司章程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可以对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特定股东直接参与日常管理的权利,那么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该股东可以据此参与管理。

3.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监督公司运营等重大事项,而经理层则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以此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等条款明确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的职权划分。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其中不直接包含日常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等,强调了董事会对公司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怎么救济?

当控股股东在公司运营中滥用其权力,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寻求法律救济。控股股东的滥用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平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操纵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剥夺少数股东权益等。

1.内部救济:首先,受害者应尝试通过公司内部机制解决争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资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特定事项提出异议或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等。如果控股股东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或决议,受损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通过合法程序纠正不当行为。

2.诉讼救济:当内部救济无效时,受害者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等条款,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诉讼:股东个人因自身利益直接受损,可直接对控股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派生诉讼:当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管理层拒绝或怠于追究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司的名义对控股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公司损失。这需要满足一定的前置条件,如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被拒绝或30日内未得到回应。

3.行政或刑事追责:对于严重滥用职权行为,如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内幕交易、挪用公司资金等,受害者或公司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甚至公安机关报案,依据《证券法》、《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控股股东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别是第二十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议及提案权)、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于涉及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提供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司法解释细化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操作规则,包括派生诉讼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提供了刑事处罚依据。面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情形,受害者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通过内部协调、民事诉讼乃至行政、刑事追责等多元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对股东分红有何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公司运作机制做出规定。关于股东分红的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

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股东分红一般应遵循“出资比例”原则。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条规定强调了公司分红前需满足的财务条件,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风险抵御能力。

3.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框架内,对股东分红的具体方式、时间、比例等做出更加详细或灵活的规定。例如,可以约定分红的具体条件、是否设立额外的任意公积金用于特定目的、特殊股东的分红权利或限制等。只要这些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且经全体股东同意,即可作为公司分红的依据。

公司章程对股东分红的规定应在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协商结果来制定,以平衡公司发展需要与股东利益分配。

股东原则上不直接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而是通过构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再聘任经理层,来实现对公司运营的间接控制和监督。当然,在特定情形下,如小型有限责任公司或根据公司章程特别约定,股东可能有更直接的参与途径。在任何情况下,股东的活动都应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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