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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是否遭到过违反?

23人参与 |  2024年04月10日 19:43|  作者:   |  评论:0
  摘要  

“疑罪从无”原则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是否遭到过违反?"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旨在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由于种种原因,如证据收集的困难、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社会舆论压力等,可能会导致这一原则的执行不力。例如,如果法院过于依赖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审查,或者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做出有罪判决,都是对"...

“疑罪从无”原则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是否遭到过违反?

"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旨在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由于种种原因,如证据收集的困难、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社会舆论压力等,可能会导致这一原则的执行不力。例如,如果法院过于依赖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审查,或者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做出有罪判决,都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违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同时,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法律规定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判定被告人无罪,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在不同法系中有何异同表现?

“疑罪从无”原则,也被称为“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在审判过程中,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时,应推定被告人无罪。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防止无辜者因证据不足而被错误定罪。

在大陆法系,如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只有法院的判决才能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在判决之前,所有人都应被视为无罪。

在英美法系,虽然没有直接的“疑罪从无”条款,但其“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实际上起到了类似的作用。检察官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使陪审团对被告人的罪行产生“超出合理怀疑”的确信,否则被告人应被判无罪。这与“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在证据不足或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倾向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 在英美法系中,虽然没有直接的法规条文,但这一原则体现在一系列的判例法中,例如美国的“In re Winship”案(397 U.S. 358 (1970))中,最高法院确立了“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尽管表达方式和具体实施机制有所不同,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承认并实践着“疑罪从无”的核心理念。

审判中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含义是当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这一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无辜者被错误定罪,体现了公正司法的精神。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可能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 判决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判决被告人有罪,该判决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或可被上诉法院撤销。

2. 法律责任: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故意或过失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可能导致其面临纪律处分,严重的可能构成枉法裁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损害司法公信力:频繁的错误定罪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

4. 赔偿责任:如果因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并受到刑罚,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国家赔偿法》第18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疑罪从无"原则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并不总是理想的,但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化和司法改革的推进,我们期待这一原则能得到更好的贯彻,以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同时,这也需要全社会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尊重,以及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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