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律师网

持有少量毒品会坐牢吗?

26人参与 |  2024年05月10日 15:25|  作者:   |  评论:0
  摘要  

持有少量毒品会坐牢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

持有少量毒品会坐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毒罪既遂与否,对定罪有何影响?

贩毒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贩毒行为的既遂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定罪和量刑。

1. 对于贩毒罪的既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完成了毒品的贩卖行为,即已经将毒品交付给他人或者收取了毒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被证实,通常会被认定为犯罪既遂,定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2. 对于贩毒罪的未遂,比如毒品尚未交付、交易未能完成等,虽然没有达到完全的犯罪结果,但仍然可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遂犯可以逃避刑事责任,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罪。

3. 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毒罪的刑罚范围广泛,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到死刑,具体取决于贩毒的数量、种类、情节等因素。如果涉及的毒品数量大,即使未遂,也可能面临严重的刑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应用需要根据案件的详细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贩毒案中,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建立证据链?

在贩毒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建立证据链是确保公正审判、准确惩治犯罪的关键环节。这需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和充分性,从而形成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证据链条,使得任何一个理性、公正的人在权衡全部证据后,对被告人实施贩毒行为的事实没有合理怀疑。

具体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建立贩毒案件证据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直接证据如毒品实物、交易记录、视听资料等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贩毒行为;间接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间接反映被告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者结合,可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2. 物证与书证的固定与鉴定:毒品等物证应依法进行提取、封装、保管和送检,确保其完整无损、来源明确。同时,对毒品进行成分、纯度、数量等专业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书证如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应通过合法程序调取并进行公证或电子数据固化,确保其真实性。

3. 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核实:对涉及贩毒事实的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并尽可能让其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庭的质询。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应结合其与案件的关系、作证能力、与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审慎对待其供述与辩解。若其供述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可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若其翻供,应查明翻供原因,结合全案证据进行评判。

5. 现场勘查与侦查实验:对于贩毒现场进行详细勘查,记录现场状况、查获物品位置等,必要时进行侦查实验,模拟犯罪过程,以验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增强证据链的直观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综上,建立贩毒案证据链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和充分性,通过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物证与书证、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现场勘查与侦查实验等多种证据形式的有机结合,形成逻辑严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以确保对贩毒行为的精准打击和公正审判。

持有少量毒品是违法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应坚决抵制毒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温馨提示】了解法律知识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它能够帮助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并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答,请点击咨询按钮,我们将尽快回复您。

来源:互联网, 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扣扣号:185#0792#13去掉#号)